《山西省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解讀
索 引 號: | 主題分類: | ||
發文機關: | 山西省地震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標 題: | 《山西省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解讀 | ||
發文字號: | 發布日期: | ||
主 題 詞: |
一、編制背景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建設,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完善行政執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準”。2022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對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提出總體要求,進一步明確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職責權限,準確規定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嚴格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程序。2024年1月22日,中國地震局印發《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并要求各省級地震部門制修訂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二、編制過程
根據中國地震局《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山西省地震局在前期調研的基礎上,組織起草了《山西省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于2024年9月2日至20日期間,書面征求省應急廳、省住建廳兩部門意見建議,通過局門戶網站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均未收到不同意見。并經山西省地震局2024年第6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主要依據
(一)法律法規及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地震監測管理條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水庫地震監測管理辦法》《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
(二)有關文件
中國地震局《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中震規〔2024〕1號)。
四、實施辦法說明
在《實施辦法》起草過程中,主要依據中國地震局《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并參考借鑒了兄弟省級地震局的經驗做法。全文共18條,不分章節。
第一條至第四條主要為編制目的和依據、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解釋、適用范圍、負責部門。
第五條規定了設區的市、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求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了行使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的原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建立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
第九條至第十條規定了先責令限期改正后處罰及罰款數額確定遵循的規則。
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了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四種情形。
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了調整適用的情形、裁量權行使監督檢查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責任追究、施行時間。
五、裁量權基準說明
《山西省地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共梳理行政處罰事項16項,均制定了裁量權基準。與中國地震局的11項比較,減少了“外國組織或個人未經批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地震監測活動”的行政處罰事項,增加了6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具體說明如下:
第1-10項,直接采用了中國局裁量權基準。
第11-16項,為《山西省防震減災條例》和《山西省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事項,按照實施辦法精神制定裁量權基準。